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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贴身服务
    兴宋 作者:赤虎

    第30章 贴身服务

    黄娥赶紧看了一眼豆腐西施,解释:“大郎的脑子被打傻了,过去的事情记不得了。”

    豆腐西施听出了时穿话音里的厌恶,呀了一声,眼珠转了转,解释说:“大郎,这妾婢买卖呀……其实也是一种雇佣劳务,不过,却与平常的劳务雇用不相同。

    嗯,也许是一种很独特的劳务关系。咱皇宋明文禁止贩卖奴隶,但然而乡野百姓便是多收了三五斗,谁不想找个人伺候,舒舒服服过员外生活,所以这奴仆生意,官府挡也挡不住。”

    “哦,需求决定存在”,时穿鼓励说:“继续说,我听着呐。”

    “乡野之间,需要伺候人的奴仆怎么办,官府规定只能寻找牙人介绍,而后雇佣奴仆,可这样雇佣来的人,不知根不知底,主人那里放心让他在家里随意走动。平常人家过日子,也不能什么东西都收起来,东西摆在外面,万一雇来的人手脚不干净,顺手拿两样卖了——什么样的大家庭也禁不起这样的老鼠啊。

    所以,无论官府怎么查禁,也挡不住民间购买奴仆的需求。大郎你想,买来的奴仆,自由全在你手里,出门在外,不担心他把屋里的东西卖了,然后跑的找不着人。那官府啊,也知道挡不住民间需求,只好想出个变通办法……”

    黄娥对这个熟悉,在一旁补充:“刑律规定,可以一次购买奴婢十年的自由,这十年就是役期。”

    “我明白了”,时穿回答:“这相当于一次性支付了十年工资,以后这十年,他的人身自由就全归主人支配了。那十年就相当于买断服务年限。”

    黄娥愣了一下:“哥哥这么说也行。不过,奴仆虽然卖身十年,但十年期间,他还是被雇佣的,是有薪水的。”

    “那就是说:十年之内,只发最低生活保障,是吧?……原来,这就是大型拐卖团伙猖獗的原因。”

    “这个……刑律还规定,唯有父母可以买卖子女,这规定原本是为了防止拐卖的,可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拐子拐了人,常常诱逼女子认一位身家清白的同伙为父母,而后由这位同伙出面售卖——父母卖儿女也不叫‘卖’,他们索取的那笔钱视为‘赠嫁’,或者是‘典身钱(相对于男**仆)’。

    律法还规定:买卖合同要在官府上档,盖上朱红大印的契约,称之为“红契”,如此才能受到官府保护。如果买卖合同不在官府上档案,那么这种契约无效。在奴仆买卖中,如果拐子不能立下可以在官府上档的红契,守规矩的人家也不敢购买,因为只要奴隶有机会脱身,前往官府告一状,主人就是一个“拐卖良人”的重罪,要被流放三千里。

    律法规定:契约一旦在官府上了档子,则役期可以连续计算,被‘典’之人无论转了几道手,她的服役期限都要合并计算,最长只能是十年,十年合同期满就须终止劳务关系,任人自由离去。”

    “哦,这有点相当于‘工龄连续计算法’,我明白。”

    “律法还规定:拐卖十岁以下儿童者死,这可是刑律上少有的死刑。所以拐子为了逃避死刑,最喜欢拐卖十岁出头的女孩,偶尔才会对环娘这样性格好,美貌非常的小美人胚子下手。”

    “难怪桃花观里的拐子什么话也不说,拼死跟我打——他们屋里藏着环娘,十岁以下的幼童,一旦被发现了就是死刑,所以他们才拼命。”

    黄娥点点头:“官府上面也是这态度,桃花观内拐子全死了,官府正好可以结案——便是因为他们当时不死,事后追究也是死刑。哥哥动手免去他们的劳作,还让他们白得一份功劳,自然赏赐优厚,还什么也不问,赶紧结案。”

    时穿叹息:“这大宋朝真是仁义啊,瞧这法律定的,多么严密。然而,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多么严密的法律也挡不住钻空子的人多,瞧瞧,每条政策都有人钻缝。

    我最欣赏关于役期的规定,朝廷大概是想着,即使民间贩奴屡禁不止,但有了这条法律,即使女人被拐卖了,卖身钱不算,她工作期间也有薪水,等工作十年后,被拐女人挣够了嫁妆钱,就可以恢复自由,然后凭借这笔钱招赘一个男人上门,以此度过余生。”

    “不错”,黄娥犹豫了一下,略带羞涩的补充:“典身,典出去的不光是自由,身子也要典的。”

    明白明白,就是说这种服役是“贴身服务”,全方位“献身服务”。

    “哎呦呦”,豆腐西施挥舞着手帕赞叹:“小小人儿,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的如此清楚,我这也是第一次听说,可长见识了。

    大郎,这小妹妹说的不错,咱这里的事,向来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天底下需要奴仆的人家多,不光拐子在里头上下其手,普通老百姓也能想方设法钻空——也不能说这是钻空子,典妻租妾,官府都不禁止,连贫寒官员都这么做,很平常的。

    官府规定:妾的合同是三年,三年一到就需解约。顾小七娘娇养着,就是打算做妾的,到大户人家做上三年妾,父母得了养育她的钱财,可以用来养育兄弟姐妹。她三年里头服侍老爷,得的薪水与赏钱算是给自己挣嫁妆。三年之后若是有儿女,可以再做七年婢女,否则下堂求去,另外找人嫁了,父母都不得干涉,岂不是一条出路。”

    “当初制定这一法律的人,真是个罕见的慈悲人啊”,时穿笑嘻嘻的说:“虽然关于役期的规定,迎合了咱男人喜新厌旧的心理,但它规定三年做妾的役期,大约是担心没地位的妾室,等人老珠黄了老无所养老无所依,所以要求妾室们趁着青春美丽,从男人那里骗够钱了,赶紧找个人嫁了,然后生孩子养老,顺便减轻社会负担。”

    当然,男女相处久了,彼此有感情了,三年期限到了不愿分离,那么只好钻法律的空子了……律法规定主人雇佣妾婢的最长服役期为十年,当了三年妾,剩下七年怎么办——法律规定她可以继续做七年婢女。

    因此,宋代的婢女一般比妾的身份还要高,它指的是“熟妾”,多数是生了孩子,跟主人有了感情,而不愿早早离开的昔日宠妾。

    于是,市井之中,穷苦人家里女孩子多了,养不起也嫁不起,父母便从小教她们一些哄男人的手段,比如有父母教女孩做菜的,有弹奏乐器的,泡茶的,甚至管家算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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