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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钻法律的漏洞
    财色 作者:叨狼

    第四十四章 钻法律的漏洞

    范无病花了几十万出去,正在肉疼,却没有想到就有人送钱上门了。

    邱保华忽然打电话上门,想要跟他拆解一部分资金,发笔小财。

    范无病在香港开设的瑞士银行账户上有多少钱,邱保华自然是知道的,因此一开口就要借七百万。

    “我那都是日元,你要借钱也找错人了吧?”范无病最近是要大笔资金来运作的,可是邱保华对于自己也很重要,不好意思推拒,又不愿意借钱,便有些犹豫着说道。

    “最多半个月的时间,百分之十的利息。至于日元,你可以用你的日元存单做担保,从银行借一笔人民币出来嘛!很容易的!”邱保华回答道。

    “短期贷款?这倒是可以考虑一下!不过,你究竟在搞什么生意?半个月就有百分之十的收益?”范无病感到非常好奇,邱保华是从什么地方找到这么容易发财的路子了?

    邱保华肯付给范无病百分之十的利息,自然就说明他的收益肯定要大于百分之十,半个月内交接清楚,显然是赚快钱的路子,范无病一时之间也想不到谁有这种办法。

    “我们现在转到深圳这边来发展了!你是不知道,这里遍地都是发财的机会啊!”那边儿的邱保华显得非常兴奋。

    至于吗?不就是从广州到了深圳,难道真的有这么大的不同吗?范无病顿时感到邱保华有点儿太夸张了,他便盘问道,“直接说重点吧,我要是不知道具体情况,可是不会把钱借给你们的,这可是我的血汗钱!”

    “好啦好啦——”邱保华在电话里说道,“我又不是骗你的钱,其实事情是这个样子的!”

    听完邱保华的解释后,范无病才搞清楚,原来他们是搭上了新的财路,怪不得最近一直没有提起倒卖文物的事情,也没有给范无病添堵,他们现在是在倒汇。

    今年年中的时候,邱保华所在的同盛公司就搬到了深圳,开设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挂的是正经牌照,专门做一些买进卖出的生意。

    根据当时的特区政策,进口特区的国外产品不能销售到特区外,但不限制特区外客户在特区内购买的商品运出特区。进出口贸易公司的业务与倒卖玉米没有大的区别:先收内地需货企业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定金,然后向港商订货,按同样比例付款给港商,待货到深圳后,买方付清余款提货。

    买卖的关键是,收的是人民币,支付给港商的是港币或美元,展销中心的利润就来自获取外币的能力。要开这样的展销中心,首先要有进口许可证,其次要联系到具有外汇出口创汇份额的单位,也就是说,没有一定的政府背景和公关能力是开不成这种公司的。

    邱保华所在的同盛公司在黑白两道都很吃得开,老板的背景非同一般,最近更是频频地接触一些来粤的大人物,企图走上层路线来发财。而且他也找到了发财的路子,就是倒汇。

    月初的时候,有个北京过来的大人物来深圳,对邱保华的老板宣称手头有三千万美元的出口外汇留成,换汇比率为一美元兑换人民币三点七元。

    所谓外汇留成并非现金,而是一种配额指标,它应该属于某个大型国营外贸公司,最终以非常灰色的方式转移到了有官家后台的倒爷手上。当时的市场汇价是一美元兑换四点二元人民币,邱保华按照老板的指示,向这人预定了一千万美元的外汇留成,然后他从中国银行贷了两千万元人民币,加上自己公司的一千万,如果再从范无病这里借到七百万的话,就可以凑足三千七百万。这样把三千七百万的人民币交给对方,换取一千万美元的外汇留成,然后再以市价售出,这么一进一出,就可以赚到兑换差价五百万人民币。

    “这tmd就是赤裸裸的洗钱啊!老子怎么就不知道还有这种好事儿?!”范无病一听邱保华的解释,立刻就破口喊道。

    他重生之前就是专门干这一行的,而且是个中的高手,此时一听这事儿,怎么能分辨不出其中的问题来?只不过他感到非常不解,针对如此明显的洗钱手段,难道国家就没有相应的政策或者法律法规来限制吗?

    这样的换汇倒卖看来比倒卖玉米还要痛快,看来在当时的深圳与北京之间,早已形成了这样一条资源输送的地下通道,源源不断的国家配额和公共利益以各种形式被贩卖到南方,它们游离在法律的边缘地带,促成了某些个人和公司的暴富。

    邱保华的进出口公司在这种游戏中扮演的是终端洗钱的角色,他从北京调来外汇指标,联系好进货和出货的港商与国内企业,通过货物的进口销售把汇率差价“清洗”成流通差价。

    范无病听邱保华解释之后,立刻就查阅了有关的法律规定,结果他惊奇地发现,现在国家针对洗钱这一块儿的法律,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啊!

    让人惊奇的是,尽管这种换汇游戏十分活跃,但是国家法律却始终视而不见,没有对此进行必要的界定与规范,甚至在行为性质上都含糊不清,留下极大的斡旋和模糊空间。

    根据当时的法律,何谓“逃汇”几乎没有条文上的清晰解释,像邱保华参与的这种倒汇业务居然都有正规的手续,从银行汇款到进口批文一应俱全,即便是专门的经济调查组,也没有任何的依据来确定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哦,老天啊!早知道有这种好事儿,我还养什么猪啊!翻翻手就是大几百万的进账,而且还是合理合法的!”范无病顿时拍着额头呻吟起来。

    怪不得在三十年后,经常有人提到国内资本的原罪,以及是否应该追究他们的原罪?原来在当时的深圳,或者别的地方,有很多人都在从事着类似的活动,悄悄地聚集自己的原始积累,而不管它是白色的还是灰色的。

    “这就是法律的漏洞啊!我tm是钻,还是不钻呢?”范无病感到难以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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