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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章 军功爵制
    斩秦 作者:轻杖胜马一壶醋

    第一百四十七章 军功爵制

    斩秦 作者:轻杖胜马一壶醋

    第一百四十七章 军功爵制

    姬丹这里商议整军之法,身在中枢的范增也没有闲着,熟悉了国务之后,鞠武和范增两人配合,连续奏请燕王喜允准,推出数项新政,其一是军功令,其二乡里令,其三兴农令,其四兴工令,其五兴学令,其六是军制令、其七军法令。

    朝中政令传到燕南,姬丹打开看时,正是自己当初集众宾客之力拟定的新法案。姬丹大喜,当即转发给属下三十余城的城邑大夫,严令各城限日开始推广执行。

    这军功令,首要一条,就是在燕国实行奖励军功制度,推出燕国特色的军功爵制。

    燕国的军功爵制,和秦国的大不相同,尤其是其名称和分等,更多是糅合姬丹的主张。

    五等分别是卫士、军校、军尉、将、候。

    其中第一等卫士,从低到高分别是虎贲卫士、武勇卫士、武毅卫士、宣威卫士。

    第二等为军校,依次为:飞虎军校、飞龙军校、飞雄军校、飞勇军校。

    第三等为军尉,依次为:武毅军尉、宣威军尉、明威军尉、昭毅军尉。

    第四等为军将,依次为:忠毅少将、忠信少将、忠勇上将、忠义上将。

    第五等为候,依次为:忠义乡侯、忠义县侯、忠义侯。

    在当初制定军功令时,曾有人主张,既然秦的军功爵制行之有效,燕国当全面效仿才是,有的宾客,则认为军功爵制以杀人为功,使一国之民,皆成虎狼,有有违天道,争执的很是厉害。

    姬丹考虑之下,认为秦的军功爵制,虽有缺陷,但在这个不能打赢战争,国家就无法生存的年代,乃是不可缺少的调动军士军将动力的有效手段。就如后世的高考制度一样,说起来也是有很多的弊端,引发了很多的争论和抨击,但是,谁也不能否认,恰恰就是高考制度,在后世的中国来说,尤其是前面二十年,给社会阶层的流动,开辟了一个道路,而且,也是在现实社会中能够实现的最公平、公正的制度。因为谁都知道,虽然一考定终身实在是弊病多多,可是毕竟它是有个硬的分数标准的,这个标准,起码给予了一些无权无势的弱势阶层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什么高考制度,人们抨击了多年,就是没有大的改动,关键就是在现有的社会体制下,如果去掉这个分数的硬标准,那么受伤的恰恰是处于社会基层的大多数。

    对于军功爵制,姬丹希望通过它的推出,让国家的利益和军兵个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通过军功爵制的推行,彻底打破在燕国势力庞大的老旧世家宗室势力的政治垄断,形成新的,具有侵略和扩张的军功团体阶层。

    当然,对于秦国军功爵制,单纯以斩首为标准,姬丹也很不赞成,

    因此,对于第一等的爵位,授予相对比较宽泛,如军卒在作战当中,杀敌一人,赐爵一级,这和秦军的并无不同,军卒负重伤导致伤残,赐爵一级,军卒阵亡,赐爵一级,择其成年子一人承爵。在军中服役满一年,每百人中择日常练熟,表现优异者,赐爵一级。

    军卒个人斩杀敌军官一名,并取得其首级者,赐爵两级,赐田百亩,宅九亩,并赐僮仆一个。

    对于军功爵制,不是授予了爵位就完毕的,关键是爵位能给受爵者带来好处,才能让人们重视爵位,渴求爵位。因此,对于初级爵位,军功令中对相关待遇也给予了明确:

    军卒赐爵,均免其家赋税徭役一年。

    同时规定,以三年为期,逐步过渡,过渡期满,其军中伍长、伙长、曲长之职,非有第一等卫士爵位者,不得担任。

    之所以这么规定任职,姬丹有两个考虑,一是目前,燕军中有军功的人比较少,毕竟打仗少,胜仗少。而且按照改定的军制,步卒五人为伍,两伍为伙,每伙人数为十一人。三伙为曲,每曲曲长一人,配卫士两人,一个曲合计总人数为三十三人,这些管理人数很少的兵头将尾,需要是勇猛和敢战,能获得爵位的,绝对能满足这几个职位的要求。

    但是,对于曲以上的军官来说,除了勇猛和敢战之外,指挥和管理的能力,要求也就越来越多了。按照军制,三曲为队,每队满编一百二十人,队设队率一人为长,队率除管领三曲外,另有卫士八人,执旗一人,并又辎重军卒一伙。

    三队为营,每营满编人数为四百人,营设右指挥一人为长,左指挥为副,执旗一人,护旗二人,右指挥卫士十五人,左指挥卫士十人,辎重军卒十人。

    两营为一团,团设右军侯为长,左军候为副,各有卫士一曲,另辖选锋队一个,执旗、护旗、辎重勤务兵三十人。

    从编制也能看出来,职位越高,响应配属的单位也就开始增多,营、队两级,除了卫士,增加了辎重勤务单位,而在团一级,还增加了单独的选锋锐部队。

    这些单位的主官,已经属于中低级的军官。进爵的条件,已经不再按个人表现,更多的是按团体作战的功绩和表现。

    如:以营队为单位作战,斩首达到其编制人数三成,为满功,其营队军官均可进爵一级。

    这几级均为固定编制,其中队、营的首领,为下级军官,在任用上,不但规定非有军校以上爵位不得任用,同时要求这些军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一个专门的集训合格才行。

    而更高级的作战单位,则属于配属制的,编制并不固定,如团以上为师,师以上为军,每师含二到四团不定,视情况进行调配编组,每军含二到四个师,同样视情况而定。

    按照军制,师的主官为校尉,副为都尉,团级和师级军官,非有军尉以上爵位不得任用。

    军级主官为领军、副为护军,非有军将以上爵位不得任用。

    同时,这三级的军队单位主官,还需要经过更高的一次半年的集训考评合格,才能具备任职资格。

    在这三级的军官进爵上,个人斩首本不提,就是本单位的斩首数量,也仅是其中的一个条件而已,如团以上军官的进爵,以斩首,得城、败敌、守城、俘获分类评功,无功降爵,一级功平爵,二级功赐爵一级,大功赐爵二级。

    在这些中高级的爵位上,除了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外,对于爵主和其家庭后代的相应待遇给了很多的规定。这些待遇首先是经济待遇:

    各级爵位均赐爵位田,依照卫士到候的爵位不等,国家另外各赐有爵位田五十到两万亩不等,百亩以上的,每百亩赐仆隶一人为其耕作,在缴纳赋税时,爵位田按正常田土的赋税的四成缴纳。

    这是对于爵主本人和家庭的经济优待。而一旦爵主去世,则对其子孙仍然遗留了不少的恩泽。

    当然,级别不一样,遗留的优惠也不同。

    如卫士之爵,人死爵除,但所有爵位田和仆隶均可传留给子孙,或分或合,均有自家决定,但不管分也好,合也好,都要开始按正常田土缴纳赋税。

    而将、尉、校之爵,是降等传递,称为嗣某爵,如忠义上将去世,降等为昭毅军尉,但和不同昭毅军尉不同的是,嗣爵不作为嗣爵人军中任职的资格,称为嗣昭毅军尉,可以承继上任爵主所有的爵位田和仆隶,而赋税优惠,则要按嗣爵的爵位标准执行。

    爵位再传则再降,直到除爵为止。

    也就是说,通过军功爵制的执行,彻底的实行了土地的私有化,使得获得军功之人全部成了大大小小的地主。

    除了经济的利益之外,军功爵主还获得了参与政治的地位和途径。

    在军功令中,明确规定,十年之后,各乡里之官,非有军功之人,不得充任。对于军将和侯爵,即便不在担任军中之官或朝廷地方之官,均纳入朝廷议政会,评议国政。

    军尉之爵,纳入郡议政会,评议郡政,军校之爵,纳入县议政会,评议县政。

    由于这些爵位要参与议政,因此对于嗣爵之人,也有了另外的要求,就是嗣爵之人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

    在这种降等世袭的基础上,对于最高级的侯爵,更加的优容,侯爵传递,爵位不降,也称嗣爵,只是赋税优待要按降等处理。对于嗣爵之人,并非是上代爵主指定,而是需有有专门的主爵省在其子孙中优选之后,交给议政会通过才可。以保证议政会的人员质量和素质。

    同时,对于军将和侯爵,还给予另外的经济奖赏,那就是食赋税,最低的可以坐食三百家的赋税,最高的,可以达到万户赋税。

    食赋税也是属于半世袭制,将级传两代,侯爵每传降一级。

    姬丹这样去制定传习,就是既要给这些功臣一个保证家族地位和经济的机会,同时,又尽可能的避免世家子弟衣食无忧之后的堕落。以维持这个不断流动的军功阶层蓬勃的活力。

    ps:出现了一个瓶颈,还不容易才钻出去,对不起各位了,希望以后不会再有这种情况。

    前两天的章节,也是有很多修改删加的地方,大家看的时候,可以回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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