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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12节
    第897章 有点话痨
    法庭内回荡着合议庭法官宣读一审判决书的声音。方轶对面的公诉人席上坐着两位女检察员,她们一脸的冰霜,让人看了不敢接近。
    ……
    “下面由上诉人牛盛明先宣读上诉状或陈述上诉理由。”法官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看着被告席上的牛盛明,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是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先给我打的电话,约我谈房屋和祖坟的拆迁赔偿的事。
    我从来没想过敲诈勒索农传青,我与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接触,谈赔偿是一个民事谈判的过程,我从来没有想过敲诈投资开发公司……
    我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我无罪。”牛盛明身体很壮实,但眼神却有些不定,持着写有上诉理由信纸的双手有些微微发抖,声音发着颤。
    “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牛盛明发表完上诉意见后,审判长一脸的严厉,继续走着程序。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虽然上诉人牛盛明采用威胁的语言,通过谈判与投资开发公司达成一致,获取了巨额钱财,但被告人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而提出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是错误的,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告无罪。完毕。”方轶发表上述理由道。
    ……
    “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席。
    “好的,审判长。”女检察员看了下发问提纲:“上诉人牛盛明,你家是否签署了拆迁协议和移坟的相关协议?是谁签署的?”
    “签署了,是我母亲签署的。但是我不同意,我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牛盛明回道。
    “你是否就拆迁补偿标准向相关部门提出过异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女检察员继续问道。
    “没有。”牛盛明摇了摇头。
    “你与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是怎么认识的?”女检察员继续问道。
    “之前他打电话约我谈赔偿的事,之后我们就认识了,后来又见过几次面,都是为了谈赔偿的事。”牛盛明回道。
    “你们家已经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为什么投资开发公司还要找你谈赔偿?”女检察员看向他。
    “农传青没说,但是我猜测是因为我写了一封关于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jb信,应该是这封信起了作用。”牛盛明回忆了下说道。
    “你跟农传青是怎么谈的?”女检察员接着问道。
    “我跟他说: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向相关部门jb这个项目不合法,要这个项目搞不下去,反正大概就是这个意思。”牛盛明说道。
    他不说也不行,之前在被提审过程中,检察员问过他,有笔录,他就是这么说的。
    “投资开发公司给了你多少钱?”检察员问道。
    “投资开发公司答应给我五十万,先给了二十万,都被警察收走了。”牛盛明如实说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女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上诉人牛盛明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说道。
    “上诉人牛盛明,你在与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接触之前,是否向相关部门要求过拆迁补偿款?”方轶问道。
    “要求过,我给拆迁办提交了一份要求拆迁办和投资开发公司等单位赔偿我家住宅和祖坟毁坏的索赔材料。后来我又写了一封jb信邮寄给了相关部门,反应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牛盛明说道。
    “你在与投资开发公司的农传青谈妥后,是否签有协议?”方轶问道。
    “签了,农传青让我签了一份承诺书。”牛盛明回道。
    “承诺书上都写了什么?”方轶追问道。
    “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主要意思就是我拿了钱后,不能再向有关部门举报该项目违法违规。
    后来我感觉这事不对,又去投资开发公司找他,想把二十万元退给公司,把承诺书拿回来,但是投资开发公司的人不同意。后来我就被抓了。”牛盛明说道。
    “你与你母亲是否签署过分家协议?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方轶问道。
    “没有,没签过分家协议。自从我父亲去世后,我们家一直没有分家,都是在一起过日子。我家就我一个孩子,根本没有分家的必要。”牛盛明说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道。
    “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看向三方。
    “没有新证据。”三方均回答。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发言。”审判长的语速非常快,显然这套词不知道说了多少遍了。
    牛盛明还是之前那套词,车轱辘话来回说,让人感觉有点话痨,后来被审判长制止了。
    “上诉人牛盛明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牛盛明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牛盛明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房屋和祖坟拆迁所导致的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牛盛明jb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牛盛明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投资开发公司主动与其协商的结果。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完毕。”方轶发表意见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本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具有明显的敲诈勒索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毕。”女检察员发表意见道。
    第898章 非法占有?不可能,绝对不可能!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了一眼公诉人席,按部就班的说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观点如下:
    我们认为,上诉人牛盛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牛盛明向相关部门j报投资开发公司的项目违法、违规,其行为属于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索取财物,属于强索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
    二、牛盛明家房屋和坟墓的拆迁已经签署协议并得到了补偿,其再向投资开发公司提出巨额费用,不属于合理范围,而是意图非法占有投资开发公司的巨额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中关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综上,我们认为,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完毕。”女检察员面若冰霜。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牛盛明的行为不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胁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了不是自己的财物,即为非法占有。但实际上,现实中的财产关系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牛盛明作为拆迁户,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其向开发商索赔补偿费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理由如下:
    第一,牛盛明对拆迁补偿费存在争议,牛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拆迁补偿费但并不排除存在继续要求取得补偿费的可能。
    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案中,牛盛明的母亲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关于房屋拆迁的协议,该协议的效力是本案中较为关键的一个文件。
    案中所涉的房屋、坟墓的所有权、使用权,自牛盛明的父亲去世后,均为牛家全家人共同共有,牛盛明母亲与拆迁人所签订的协议,严格来说,必须得到包括上诉人牛盛明等全家人的同意。否则,协议虽然成立,但并未生效。
    在牛盛明等牛家人未追认的情况下,本案中拆迁协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原因如下:
    1、在案证据中,并无证据证明牛盛明的母亲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是受了全家委托;
    2、牛家房屋、坟墓的所有权、使用权为全家共同享有,牛盛明母亲不能对家中其他人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单独行使处分权;
    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拆迁办没有催告牛盛明追认拆迁协议的效力,牛盛明夫妻也没有追认,牛盛明虽然未就拆迁补偿费标准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但其一直不同意母亲签订的拆迁合同,事后也未有过追认行为,因而不能以牛盛明从其母亲处收到房屋补偿费为由,认定牛盛明夫妻已经追认该合同的效力。
    相反,牛盛明对家人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而表示了不满,牛盛明也对拆迁工作有意见,因而产生重新向拆迁办等单位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的想法。
    第二,牛盛明有权依法向拆迁人提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的要求。
    牛盛明向相关部门重新索赔拆迁补偿费用,并非法律禁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也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此类纠纷的案由也确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综上,牛盛明通过何种途径提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都是可以的,而能否重新取得拆迁补偿费、可以重新取得多少拆迁补偿费,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牛盛明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
    由此可知,牛盛明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用,属于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重新提出主张,属于法律许可的范畴。
    牛盛明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虽然数额巨大,但并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提出,换句话说,争议的拆迁补偿费,不一定不属于牛盛明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因此,牛盛明索取拆迁补偿的行为,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方轶说完第一点后,咽了口唾沫,清了清嗓子,顺便看了眼对面的检察员,对方表情严肃,时不时的皱下眉头,估计是在思考方轶的发言内容。
    第899章 弄巧成拙
    “二、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采用威胁、要挟手段;
    2、威胁、要挟的内容足以引起被威胁、要挟的人内心恐慌、惧怕;
    3、被胁迫者因之处分了财产,将财物交予威胁、要挟者。
    本案中,牛盛明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要件。具体理由如下:
    1、牛盛明向开发商提出索赔,是在行使正当权利。